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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报告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 
第一 为规范达州市大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正公司)及所属企业经营决策行为,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国有
资产保值增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以及教育部和大正公司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大正公司以及大正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。
 
第二章 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
 
第三 所属各分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事先应报告大正公司,由大正公司审批同意后,方可执行。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如下:
(一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大正公司形式、解散;
(二)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;
(三)公司经营业务方向重大调整、董监事或法定代表人变更;
(四)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;
(五)单次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 5%及以上,或者累计超过公司净资产 20%及以上的投资、融资、对外担保、抵押;
(六)处置(包括转让、置换)等经济活动;
(七)购买非生产用途的汽车等特种产品;
(八)《大正公司章程》规定的必须经学院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经资委)审议批准的事项。
第四 重大经营活动的报告文件,应含请示及大正公司相关文件。

第五 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须依法进行评估的,应经过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;经过大正公司审批同意的重
大经营活动,需签署合同或协议的,应经过法律审查,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,应由具有资质的法律机构出具。
 
第三章 监督与约束
 
第六 大正公司所属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重大经营活动事项,或者故意漏报、瞒报、谎报的企业,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领
导责任。对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,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。